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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体院院字〔2014〕38号
上海体育学院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上海体育学院将按照总局规定进行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需申请获得。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上海体育学院负责全院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训竞科负责。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按照总局规定,遵循公开、公平、效率原则,同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文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参加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主办的全国体育院校单项锦标赛以及上海体育学院主办的秋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校运会”),申请等级称号将按照《全国体育院校适用〈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总局审批国际级健将和运动健将,上海体育学院享有总局授予的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 申请与与审核
第八条 集团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可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符合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条 符合《特别规定》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一)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全国体育院校单项锦标赛以及校运会各项目取得成绩的运动员可申请等级称号;
全国体育院校单项锦标赛四年举办一次,校运会每学年举办一次,同时校运会各单项比赛仅可设置本科生组和研究两个组别;
(二)全国体育院校单项锦标赛及校运会各单项等级标准将按照《特别规定》中的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称号需递交材料:
(一)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表(附件1);
(二)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小两寸照片一张、电子照片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和员工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 中乒院、各二级学院等单位填写运动员等级申请汇总表(附件2),之后加盖中乒院或所属学院公章交至教务处训竞科。
第十三条 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应对运动员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之后报送教务处训竞科,教务处训竞科将进行审核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国际级健将、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递交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一个月之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二)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教务处训竞科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四条 教务处训竞科收到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将在6个月内完成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教务处训竞科将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学号、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名称、比赛成绩、审批时间等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和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教务处训竞科将按照总局和学校相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教务处训竞科将会在规定时间内将授予的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公布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
(四)存档:教务处训竞科将会把运动员递交的申请材料交至学校档案馆存档,存档材料包括申请表、比赛成绩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证复印件以及审批发文。
第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批将以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办理为准。
第五章 证 书
第十七条 教务处训竞科向获得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员工颁发对应等级证书,同时等级证书应载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证书编号以及审批时间等信息,加盖上海体育学院运动竞赛委员会公章和钢印。
第十八条 上海体育学院按照总局规定对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编号将由学校教务处训竞科编定。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将不予补办,如需证明可到教务处训竞科查询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可出具证明并给予加盖上海体育学院运动竞赛委员会公章。
第六章监督检查 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训竞科将对全院范围内授予的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凡申请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教务处训竞科将按照总局规定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另将按照总局相关规定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运动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审批为由获取利益,如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总局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上海体育学院将按照总局规定四年修订一次各项目等级审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另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全国比赛、上海市比赛获得成绩可申请等级称号,教务处训竞科将按照总局规定,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通用标准审批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在校员工,以及参赛代表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员工。本办法不适用竞技体校中专生和未取得学籍的预科生、进修生、培训生以及非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校运会各项目比赛以外的专项比赛、锦标赛、交流赛、达标赛和通级赛等校内比赛,且不适用于校运会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以外的其他组别设置,同时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最高水平组别可审批等级运动员,其他组别不可审批。
第二十七条 集团内各项目比赛组别设置、项目及小项设置、参赛数量、裁判组织等方面没有按照“特别规定”执行的将不予以审批等级称号。
第二十八条 “特别规定”中未设置“团体”的项目不予审批等级称号,集体项目按照规定,需一次性统一办理等级称号申请,如未遵照执行将不再予以办理及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施行,《上海体育学院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上体院教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训竞科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