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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休闲与艺术公司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

日期:2013-01-21 阅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促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二条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党员不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条组织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第四条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或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五条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党员素质。

第六条学院召开重要会议后,公司党总支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公司党总支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七条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公司党总支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公司党总支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斗争。对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的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公司党总支对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记录在案。公司党总支做出重要决议、决定前,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的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要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公司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候选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二条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公司党总支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受到保护。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公司党总支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公司党总支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十四条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公司党总支要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处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